翟玉胜律师亲办案例
孙某某敲诈勒索案 辩护人 律师
来源:翟玉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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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0204刑初?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因涉嫌敲诈勒索于????年??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年??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辩护人郑某、侯某,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住:???。因涉嫌敲诈勒索于????年??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年??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
辩护人翟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孙??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莹辉、检察官助理李芹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郑某、侯某、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被告人孙??因网上贷款很多,无钱还信用卡,被告人秦??(孙??的男朋友)就和孙??商量,在网上约个网友到指定地点,由孙??和网友见面,并和网友吃饭,在网友喝酒开车时由秦??制造事故敲诈网友的钱。????年??月31日23时许,二被告人采用这种方法在新郑市航空港区沃金广场附近敲诈被害人王某10000元。????年??月8日22时许,二被告人采用这种方法在开封市鼓楼区西司夜市附近敲诈被害人申某6000元,后因被害人申某报警,犯罪未能得逞。
二被告人于????年??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秦??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孙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 辩护人  翟玉胜  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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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翟玉胜
  • 执业律所: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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